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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?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吗?

时间:2023-05-16 14:54:37 来源:名律网

企业并购的风险是,对方公司隐瞒重要情况,例如隐瞒欠债情况、资产状况等的风险;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、财务状况的披露义务而导致并购失败的风险;并购后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

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

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

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,被吸收的公司解散

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,合并各方解散

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

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

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

标签: 企业并购 并购风险 合并协议 财产清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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